中医药法 三十载酝酿终落定

时间:2017-03-03 14:00:10来源: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作者:孙茜
从第一次提出立法议案至今已过去30余年,如今尘埃落定。中医药的发展与振兴终于有了法律保障。

2016年12月25日,几经审议,我国首部《中医药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医药法》的诞生,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如是说。
 
迟了三十年的立法
早在1983年,就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中医药立法一事,但时至今日才终于尘埃落地。究其原因,著名中医学家米烈汉就曾坦言,我国中医药立法30余年求解路之所以不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外部因素,也有学术发展的内部因素,更有政策落实不力的主观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人士对中医的价值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
而中国卫生法学会秘书长吴崇其认为,主要在于中医没有诊断标准和死亡标准,这两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医理论多为自然哲理,难以找出事实依据,很难进行标准界定,而没有标准,中医药立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内容,也就无从保护中医药的合法权益。”吴崇其表示。
虽然立法进程历经坎坷,但《中医药法》真的来了。它涉及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从各个层面都详细保障了中医药的未来发展。用法律为中医药的振兴与传承保驾护航,或许曾经那些制约中医药立法的因素就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了。
“这部法可以说是中医药的一部‘母法’,要以此为根本,加强中医药法规体系建设。”王国强表示,今后要抓紧研究制订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类考核、经典名方注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及制剂备案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规范等配套法规制度,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严惩违法行为,为中医药正名
长期以来,中医药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对中药材的争议也尤为突出。比如中药材管理领域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对国内中药材的不信任,导致很多人跑去邻国买中药,令不少国人唏嘘不已。因此,《中医药法》对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将促进中药产业“种好药、产好药、造好药”。
“道地药材不地道”是抨击中医药的主要把柄之一,不可否认其也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为了确保“好药”,《中医药法》中就明确要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同时,还要加强对中药材的监管力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是《中医药法》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我国将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加强传承保护,保护人才和秘方
人才和秘方是中医药传承的两大要素,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出现断层。长久以来,这两方面显然做得还不够好。
首先是中医人才的培养和传承。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继建立了数十所中医院校,开展中医药高等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中医药人才。不过,中医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其特殊性,很多传统师承教育下成才的中医医师无法得到正名,师承教育体系也无法顺利开展。
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王国强表示,中医药法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因此,今后成为中医医师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医药院校培养的学生,二是规范师带徒的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的人员。这让那些“有技无照”的民间中医有望获得医师资格,同时对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对于中医人才的继续教育也不容忽视。《中医药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之所以是“国宝”,除了人才外,还在于那些“秘方”和“绝招”。不过,当下中医的许多“秘方”和“绝招”已经失传或濒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刻不容缓。在《中医药法》中,“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等章节就彰显了对中医药秘方保护的立法意图。
长期以来,如何令中药秘方得到有效传承,如何保障秘方所有者的利益,中医药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一直在寻求其中的平衡。“再不保护就麻烦了。”在2016年11月召开的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就曾大声疾呼,我国的古方保护非常急迫,印度、埃及等国早已对此建立保护制度,我国却没有。
为此,《中医药法》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这些都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对中药的发明创造、科技核心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为“秘方”的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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