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文件中,在关于修改的行政法规方面,第七点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关于废止的行政法规方面,涉及到医疗行业的有如下规定: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