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三十而“立”

时间:2016-01-01 10:19:03来源:作者:郭潇雅
《中医药法(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用法律为中医药振兴保驾护航指日可待。

      2015年可以说是中医药行业的“全胜之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国家级规划。10月初,屠呦呦作为中医药学者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10月底,《中药方剂编码规则及编码》《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中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编码与表示》三项中医药国家标准发布。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为这个“中医药年”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医学界对中医药立法的呼声始于1983年,如果从1985年司长田景福组织编写《中医药法》开始算起,至今已整整三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是我国在中医药立法过程中走出的重要一步,取得了关键进展。相信在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的继承和弘扬、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的大背景下,最终审议通过不是问题,《中医药法》“三十而立”指日可待。

 

      立法时机已成熟

      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印度、斯里兰卡、韩国等54个国家早已有了传统医学的专门法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三十年难产,症结不在中医药界呼声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而在于政府相关部门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此次《中医药法》顺利通过国务院会议,主要得益于屠呦呦教授获得诺贝尔奖。

      这种观点有一定代表性,河南省某中医院的一位副院长评述道:“两天前,屠呦呦在瑞典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大厅用中文做了《青蒿素的发现:中国传统医学对世界的礼物》的演讲,强调了中医药的价值,向全世界宣扬了‘中国传统中医药是一个丰富的宝藏,值得我们多加思考,发掘提高’,结果两天后,《中医药法》就通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哪有这么巧的事情?我认为若非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事件的倒逼,中医药立法之路肯定还将继续停滞不前。”

      对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时间表态称,《中医药法》通过国务院会议并非是屠呦呦获奖的偶然巧合,更不是因为中医药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快速响应”,而是通过大量的前期准备与实践后的一种必然。

      首先,在政策层面,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

      其次,出台《中医药法》已具备良好立法实践基础。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为中医药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有益经验。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中医药知识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前所未有,巩固和扩大了中医药发展的群众基础,也对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上对加快出台中医药法非常关注。可以说,《中医药法》出台已具备了良好的社会机遇。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但从近代开始,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现象和论调时有出现,逐渐在医学界造成‘西医在朝,中医在野’的错误印象。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国粹要有国法保障,仅这一点,无论《中医药法》是人为推出还是水到渠成,此时此刻都不再重要。”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一位医生的言论表达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心声。

      打铁还需自身硬

      据了解,本次国务院通过的《中医药法》将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第二,解决老中医、老中药师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手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第三,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的问题;第四,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尽管《中医药法》最终各项法律条文还要以全国人大最终发布的内容为准,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7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已经推测出,《中医药法》将在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等方面出台许多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颁布当前亟待制定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师承教育等一批新制度。

      然而,仅靠一部法律是否就能振兴萎靡已久的中医药事业?对此不少人持怀疑的态度。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可冀表示,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小、人才流失严重是制约中医药发展的三大致命伤。《中医药法》很难改变时下中医药低迷的现状。

      《中国医院院长》综合了制约中医发展的三大方面因素。首先,中医独特的理论体系是阴阳五行,缺点是以自然哲学思想代替对医学特殊规律的认识,中医理论发展难以突破经验层次,经验的个体化难以重复,由此阻碍量化和标准化。其次,中医医疗收费项目少,收费水平低,中医药价格相对低廉反倒变成了阻碍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的软肋。近日有调查显示,我国综合医院的医疗收支亏损率为15.7%,而中医医疗机构亏损率达24%,中医院亏损率要比综合医院高得多。再次,中医从业人员工资低、回报慢,导致医学院学生不愿意学中医,连讲授中医课程的教师都以西医教学为主。学生参加工作后中医科转西医科的人也屡见不鲜,不少中医医生抛开中医诊治直接开化验单、西药方,沦为二流西医。

      “就是退一万步说,即使《中医药法》规定了国家财政给予中医医疗机构补助,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中医院的补偿方式,但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落地仍然困难,这在中国是常态。例如县级医院在医改中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后,全国各地有几个县级政府能按时足额的把药品差价补贴到位呢?即便是上有国法,但一个小小的院长,难道真的去和政府打官司呀!”一名中医院院长这样感叹道。

      《中医药法》无疑会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但人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打铁还需自身硬。振兴中医药仅靠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中医药从自身寻求突破,实施人才战略,加快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健康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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