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指导文件来了

时间:2020-03-13 23:07:53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作者:吕美娟
为指导各地在有序开展医疗服务工作,今天(3月13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了最新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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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指导各地在有序开展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3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7个方面对医疗机构的感染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要根据辖区内新冠肺炎的流行程度和区域风险等级,加强区域内协调部署,毫不放松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既避免防控不足,也避免防控过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严格落实标准预防,《通知》明确,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并在标准预防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

 

       《通知》要求,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做好患者的分流和风险管控,落实“四早”要求。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患者的分流和风险管控。医疗机构的急诊可设立缓冲区域,对需要急诊急救治疗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进行隔离收治。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区域的风险等级,严格执行本地人民政府关于“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机构疫情期间患者入院筛查流程。对有流行病学史、存在新冠肺炎感染风险的入院患者,可通过影像学、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方法作进一步鉴别诊断,加强患者收入院管理和住院患者管理。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开展感染防控的主动监测工作,切实做好急诊患者、血液透析、肿瘤放疗化疗患者等重点人群的感染监测工作,对手术治疗、内镜操作等侵入性操作环节实现监测全覆盖。通过主动监测,及时发现散发感染病例、聚集性感染病例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情况,采取相应防控和调查措施。

 

       《通知》明确,细化重点人群医疗服务流程,重点保障其医疗需求,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的诊疗流程和应急预案。同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感染防控工作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标准之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加强感控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加大感控经费投入,落实各级感控管理组织的责任。严格开展全员岗前感染防控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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