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责险花落自由医师

时间:2017-01-18 17:55:12来源: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作者:孙茜
国内首张个人医责险保单的开出,打破了医责险与医师之间的藩篱。开了先河,也必将成为趋势。

2016年10月9日,张强医生集团的鲍宇克获得国内首张个人医责险的保单。根据保险条款,鲍宇克可以在一年内不限次数获得累计100万元的保额,单次事故赔偿限额同样高达100万元。从医十余年,他从未发生过一起医疗事故,同时也是最早一批离开体制的医师。这些因素都成为鲍宇克拿到首张个人医责险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国外,医责险是医师行医的基本保障,美国的医师个人职业责任保险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医师个人医责险领域刚刚迎来“零的突破”。不过,随着公立医院去编制化改革和鼓励医师多点执业的趋势,会有越来越多的医师走出体制。“未来,我国医疗的主体会逐渐变成医师,以医师个人名义投保的医责险将会成为趋势。”鲍宇克告诉《中国医院院长》。
既是保护也是监督
无论是在公立医院还是自由执业,对于医师来讲,医责险都至关重要。尤其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下,医责险是对医师自身的一种保护和负责。同时,对于选择他们的患者来说,也是一份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医责险的执行仅仅针对医疗机构而言,对自由执业的医师,政策依然一片空白。
“当年律师走出体制而建立个人所、合伙所时,也曾面临此等困扰,所以后来逐步完善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一旦律师因为执业过失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可由执业责任保险予以分担。”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晔律师告诉《中国医院院长》,与律师相比,医生一旦走出体制,其面临的执业风险不知要大多少倍,一方面医生执业直接面对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现代医学下,一旦出现医疗过失,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概率上升,因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实体性风险远大于律师执业;另一方面,判断医生过失比判断律师过失的专业难度要大得多,解决程序更复杂,未知因素更多,因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程序性风险也远大于律师执业。
“所以,走出体制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远远强于律师。”刘晔坦言,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达60多年的公立医院一统天下,医生个人普遍缺乏自由执业的经验,普遍缺乏独立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因此,可以说,在当下的中国,如果没有完善的医生执业责任险,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保险机构帮助医生处理医疗责任,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医生自由执业。反过来也可以说,当针对医生个人的医疗责任险取得了突破,医生的自由执业才能取得突破。医生的医疗责任险与医生的自由执业将相辅相成,相互成长,缺一不可。
刘晔表示,当医生凭借自己的收入购买了医疗责任险之后,实际上是分担了本应由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风险,如果这一分担比例足够大,甚至不需要医院的医疗责任赔偿保护,医生个人在医院的话语权就随之增加,医生的自由执业步伐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医疗本身就有着极高的风险,自由执业的医师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后,无论他在哪个平台,都会有所保障。这是对医疗机构、对患者,更是对医师自身的负责。”鲍宇克表示,“同时,这份个人医责险保单,不仅是对医师的保护,更会对其产生一种督促作用。”保险公司并非随意开出保单,他们会从这名医师的从业经历、技术水平、事故概率等多方因素进行考量。因此,这张保单可以真实反映出这名医师的价值。
“保单相当于医师的一张名片,拥有者的个人品牌尽在其中。”鲍宇克坦言,当这张保单与认可和未来绑定时,医师就会主动地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约束自己的诊疗行为,并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
由于保险公司的有效甄别,借由保单使医师的真实价值得以体现。这是个人实力的真实展现,而非依靠平台效应的“升值”。“保险机构会有一套严格的评估体系和定价标准,对每位医师作出的保额都是经过科学严谨地计算的,是一位医师真实能力的体现。这一实打实的数字,就是医师个人品牌的最好诠释。”鲍宇克表示,同学科、同年资、同级别的医师,他们之间的保额差距,就会成为衡量医师间能力高低的一个客观标准。
同时,个人医责险让医师的真实实力变得透明,这样有利于患者识别出真正有实力的医师,个人医责险将成为患者选择医师的指示牌。长久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就医如同“撞大运”,不能很好地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医师或者甄别真正有实力的医师。而经过保险机构严格把关的个人医责险,则如同一盏明灯,让患者看清每一位医师真正价值。而患者的选择,也会从另一方面再次证明医师的实力和认可度,并成为促进医师努力提升自己能力的助力。
真正实现自由执业
医责险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医疗机构投保极为普遍,一般医生都会拿出相当一部分收入用于购买保险。在国外,医责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方面有着成熟的实践。并使医师、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良性生态。
与国外的以医师个人投保为主的医责险不同,此次鲍宇克获得个人医责险可谓“破冰之举”,这是国内医责险首次联姻自由医师。而此次国内首张医师个人医责险花落医生集团,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
医生集团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其法律架构和盈利模式尚未定型,情形较为复杂。而医生集团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责任最终会落到四类人身上:一是直接产生医疗责任的医生个人;二是直接产生医疗责任的医生所在医疗团队;三是医生集团本身;四是与医生集团合作的医疗机构。至于每个责任人可能分担的责任比例,则由契约规定。“在针对医生集团设计医疗责任险的产品时,亦应按四种不同责任人情形而分别设计。”刘晔表示。
以医生集团与外部医院合作为例,目前法律环境下,医生集团尚难以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成为独立的医疗服务民事主体,多是通过医生集团与外部医院谈判进行合作,所有的医疗费收入由外部医院统一收取,然后按比例与医生集团分成。医生集团在外部医院行医中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则由外部医院统一对患者承担。显然,由于外部医院对患者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所有的与患者发生的医疗纠纷都由外部医院出面处理,必然会提高对医生集团的收入分成。
如果医生集团自己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集团自己购买在外部医院行医时可能产生的医疗责任险,所有产生的医疗赔偿责任均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出面处理,那么医生集团在与外部医院的合作中必能取得更高的话语权,也更能促进医生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增强对患者的服务能力,而成为真正的自由执业医生集团。
当一个医生或其组建的团队完全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时,如果通过购买医疗责任险可以独立承担全部的医疗风险,那么原来所在公立医院的壳就真的只是一个壳,随时可以取下。“当与其合作的医院进行谈判时,由于无需合作医院承担该医生或团队所带来的多大医疗风险时,这个医生或团队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自由执业了。”刘晔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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