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时间:2017-05-19 17:32:29来源: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作者:张晓利
建立多层次的补偿体系,一方面,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家庭责任风险共担;另一方面,可提高受种者的补偿水平。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好比一场战争,预防接种则是这场战争中最简单、经济、有效的武器。

然而,就像战场上难免有士兵伤亡一样,随着预防接种范围扩大,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以及人体的差异性,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也可能发生与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异常反应。针对这一免疫之战中的“个人牺牲”,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提出,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尽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对个体及家庭则是100%的不幸。建立补偿保险机制能更好地给这些不幸的个体及家庭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在临床工作多年的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门诊主任曾玫如是认为。
 
补偿机制存不足
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2008年,青海省第一个颁布《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后,各省陆续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在补偿金额上,各省份普遍将上一年度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制定相应的补偿系数进行金额的计算,或设定最高补偿金额及年份的上限。”南京市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主任梁亚琼介绍说,由于认知差异和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平衡,导致各省疫苗损害补偿在补偿内容、补偿金额、补偿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疾控人员表示,目前我国的异常反应补偿领域除补偿水平失衡、补偿程序冗繁等问题外,还存在补偿范围过窄,如只对国家免疫规划列举的一类疫苗所产生的不良反应进行补偿,并将六种情况排除在国家补偿范围之外,如一般反应、偶合发病、禁忌症、心因性反应等。
也有网友认为,我国目前预防接种损害补偿的问题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损害补偿的责任主体,而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其下属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造成损害补偿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诊断结果易受行政干预,存在公正性失范的风险。
但从近来的政策不难看出,无论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国家都在不断改进制度设计理念,不断建立多层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优化补偿流程。
梁亚琼认为,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受种者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补偿体系,一方面可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家庭责任风险共担;另一方面可提高受种者的补偿水平。
 
多层次补偿体系的探索
在国际上,常见的有四种保险补偿模式:基于财政的补偿模式、基于基金的补偿模式、基于保险的补偿模式以及基于以上模式的混合模式。其中,美国采用基金补偿模式;瑞典采用责任保险模式,要求疫苗公司抽税补偿;英国、日本采用行政补偿模式,以公共基金为来源,政府执行。目前,我国在基础保险的基础上,各地也在进行着探索。
自2016年1月起,江苏省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补偿由过去的“财政补偿”转变为“保险补偿”,同时建立基础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补偿体系。
“南京的补偿模式是基础保险和商业保险。凡在我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儿童,政府会为其购买一份基础保险;同时家长自主购买商业保险,以作为基础保险的补充保险。”梁亚琼介绍说,目前商业保险有三个套餐可选择:基础保障、优质保障、钻石保障。基础保障六年合计396元、优质保障六年合计600元,钻石保障六年合计900元。
“我省与中标的保险公司洽谈的是一种薄利的险种,这笔费用几乎每个家庭都能承担得起,且能对儿童提供一个很好的补充保障。”梁亚琼介绍说,尤其是对于临床上发生较多的偶合症,若有商业保险的话,不仅对偶合症引发的死亡补偿8万~10万元,且对伤残患者可报销住院费用。她分享了一个其他市的病例,同一种疫苗发生了相同的副反应,买保险者比不买者多补偿了8万元。
记者从南京市疾控中心官网上了解到,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还对购买预防接种商业保险受种者,免费附加免疫失败险及异常反应死亡额外补偿金。此险种所指免疫失败是受种者接种了第一类疫苗后在规定期限内(一般3年)发生了针对传染病,对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不同的保障套餐给予补偿。
北京市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第一类疫苗已实施全程引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随着观察一类疫苗引入商业保险补偿的政策释放效果,北京市已着手研究推动二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引入。
针对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也作出了一些预防性探索,该院成立了疫苗接种评估门诊。据曾玫介绍,主要对因某些疾病或曾患过某些疾病,尤其是慢性病的小孩,进行接种评估,经过医生评估确定是否该打疫苗;也有因发生异常反应者前来咨询的。
 
性质鉴定是重头戏
是否属于补偿范畴的异常反应,是疾控部门及预防接种中的不幸者最关心的问题,这就需要异常反应上报与鉴定。
“接种后发生的轻度发热、局部红肿等属于一般反应。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即不论接种与否,这种疾病都必将发生,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的偶合症,也不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属于财政补偿范围。”梁亚琼向《中国医院院长》介绍。
据曾玫介绍,遇到出现异常反应的病例,需逐级上报,首先,由接种部门进行各个层级的纵向申报,上级部门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鉴定,且由专家库专家出具等级判定、诊断报告。专家库由临床医生、流行病学专家、药学专家等多学科专家组织,医院有责任协助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的人员进行病史采集。
“当疑似异常反应发生后,居民可拨打保险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保险公司将提供从报案、受理、协助诊断鉴定和损害程度评级、理赔到帮扶和救济政策咨询等全流程服务。”一位保险公司人员表示。
据梁亚琼介绍,若鉴定结果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异常反应,受害者就可进行补偿申请,按有关险种的补偿额度进行补偿申请。若家长对鉴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医学会申请作进一步鉴定。
“无法排除因预防接种导致异常反应”这一情况,争议是比较大的。在南京市,对于不排除的情况也有补偿,但其补偿少。对于留下后遗症的复杂性病例,家长往往对补偿的期望值过高,这也是纠纷的多发点。商业保险这一形式的补偿机制正好填充了基础保险的一些空缺。
举报电话:01058302828-6823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 电子杂志 > 互联网医院追问 > 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