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骗保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出台

时间:2020-01-08 10:14:51来源:新浪医药、中药材天地网作者:吕美娟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骗保、伪造保险登记等6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作出规定。

      2015年5月,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了“紧箍咒”。《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2019年10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建议。2020年1月3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骗保、伪造保险登记等6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作出规定,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此次的《裁量基准》少了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方面的处罚基准。

 

      按照《裁量基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以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两项处罚最为严重:对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含)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一般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3倍(含)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明确,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裁量基准》规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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