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基本法”:护航医改挺进“深水区”

时间:2017-03-29 16:23:49来源: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作者:吴佳男
1月1日,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正式施行。有评论认为,此“条例”可在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之时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也有评论认为,其所能产生的效果显现,尚需时日。

今年1月3日,深圳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开出了一张罚单:该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一家名为肖某某西医内科诊所的医疗机构因未遵守规定,药品及医疗服务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开具处方笺与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名称不一致,被罚款6000元。

该项处罚依据的是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这只是这半个月来开出的罚单中的一张,市级医院的罚单也有。”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政法处处长陆钰萍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表示。
 
“条例”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权益      
2016年12月30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在深圳市中心书城广场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启动仪式。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条例放到全国都是适用的。”深圳罗湖医院院长孙喜琢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表示,《条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尽管之前有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条例,但并未像现在一样与“法”联系得如此密切。
《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级医院的诊疗分工,“大医院看小病”将受到限制。评论认为,此举旨在为二、三级医院限制接诊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会得以健全,积极发挥医保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的作用。用法律化的形式来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将给细分板块带来实质性红利。“在这一点上,对大医院有限制,但对我们下面的基层医院有利。”孙喜琢表示。
二是可促进医师多点执业,保护医患双方权益。首先,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条例》规定:医师的执业地点不限于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深圳市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生备案后也可以在深圳多点执业。同时,《条例》对医生和患者的双方权益给予了保障:医生收红包最高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患者病例须在6小时内提供查阅、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管理、医疗机构和医生累计积分制度,这些将有效缓解医患矛盾。
“在这一点上,明显可以增强医生自律。”孙喜琢表示,在需要时,之前医疗机构多是给患者复印客观病志或病历,但现在如患者有需求,必须提供主观病志。“时间要求是6小时内,这对我们是一个挑战。原来我们的记录,患者方面不能拿来作为纠纷依据,但现在不是了。这就要求我们以后要更严谨。”
三是实行医疗机构和医生“扣分”制及打击“医闹”。《条例》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累积记分制度;同时,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前对于‘老赖’和‘医闹’我们没有任何办法,现在有了《条例》,公安可以备案,这对医院有很大好处。”囿于此前没有相关办法,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孙喜琢曾头疼于一些“老赖”,“够了出院标准,却还占用医院资源,这对其他人的医疗不公平。”他进一步表示,包括“扣分制”,《条例》还规定了医生“业必归会”,这是现有卫生行政管理和医师注册制度的一个改变,因为这接近于发达国家要求,有利于推动行业自律,从长远看有利。
此外,《条例》中还取消了医疗机构筹建审批以及社会办医不再受医疗机构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限制,采取多种手段鼓励社会办医。
 
亟待《条例》配套条款细化
“大医院限制接诊短期内无法实现,在深圳也是如此。”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某内科主治医师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表示这种预期由多种因素决定。
相对于媒体和社会上的叫好声,深圳多家医疗机构均在表达了对《条例》利好消息肯定的基础上,希望相关细则尽快出台。
外界也有声音认为,较之于2013年最初“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立意,《条例》虽然增加了患者和医务人员双方的责权,加之社会办医“执照与许可证同名”相关便利条款等,但需有更多配套条款落地。
“条例中很多要求更像是软约束。比如大医院限制接诊这一条,大医院可以限制也可以不限制。因为虽然可以让大医院少些负荷,但政府的补贴跟不上的话也是问题。”孙喜琢举例说明,他此前看过《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间有一条是“老赖”够了出院的标准不出院,医院有权收取患者一到五倍的住院费用。“现在的《条例》中,把这条去掉了。”
孙喜琢的困惑,也是多数深圳公立医院的困惑。“我注意到,此前深圳规定医院要先建后拆,在此过程中,政府投入要出财政收入的8%,但后来也去掉了。”不过他也坦承,出于综合考虑,在《条例》中,深圳市政府还是在广义上标示了应尽的诸多责任。
《条例》的首创性,为各界称道,也是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的初衷。从2013年立法调研开始,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美华一直站在前线。“制定这个条例,我们最初的目的就是要让它成为深圳医疗领域的‘基本法’,让医疗领域的法律法规系统化,从名称到内涵上都有示范作用。”
“有些医院工作量的增加在我们的预期之内。”陆钰萍最近正在与同事,联同深圳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紧制定与《条例》相关的“管理办法”——6月底之前,他们的神经会一直紧绷着。
“目前有十个左右的办法在做、要做或已做完。《条例》中说明了这些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陆钰萍和同事当下做的“细则”,包括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医疗临床技术和分级诊疗办法、医疗机构职业登记办法、医生行为积分办法等。
对于医院的“病历公开”,陆钰萍表示,《条例》出台前的一些讨论会上,一些原本身为医院院长的委员曾发出过疑虑:告知患者病历可能会为患者“留下证据”,“我们的说法是你告知的形式和方法以及时间点可以是灵活的,只要你事前做好规范,都不是问题。”
针对大型医院“限制接诊”这一点,陆钰萍表示,这是一个“授权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我们用的词语是‘可以’,并非‘应当’。我们给医院的是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法制上的支持,具体的接诊标准和流程我们接下来会做出来。”
陆钰萍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是深圳市充分运用特区立法优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创新和完善的一个结果。“去年12月底条例启动仪式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也肯定了我们先行先试的做法,希望我们做好立法后的评估,同时为国家相关立法积累经验和数据。”陆钰萍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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