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广西发布重磅文件

时间:2020-05-26 20:18:49来源:广西卫健委、百度新闻、新浪网作者:编辑/李强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5月26日,广西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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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主要从严格实行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监督管理、严格做好建设评估、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四个方面展开。

 

       一、严格实行准入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要求,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二、严格执行监督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目前监管系统已建立并逐渐完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管系统上报人员信息、处方、诊疗行为记录、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监管系统,开展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互联网诊疗服务及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严格执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三、严格做好建设评估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通知》要求,在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前,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建设评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做好建设工作,申请前认真评估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在申请设置登记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将严格按照《通知》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材料及现场的审核。

 

       四、严格遵守执业规则

 

       根据《通知》要求,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据了解,本通知所称“复诊”是指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后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院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手段获取并掌握患者如实提供的病历资料,针对相同诊断提供的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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