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法律问题全解析

时间:2017-03-15 10:34:40来源: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作者:黄柳
若通过鉴定认定“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死亡概率,该事件中的主治医师应被究刑责。

文/王岳

青年魏则西患滑膜肉瘤已不幸去世,引发的讨论仍在持续。这一事件或将成为改变我国医疗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乃至政府行政监督的里程碑事件。在众多意见基础上,笔者作为卫生法学工作者希望从法律视角谈谈自己的看法。
“科室承包”各方的法律责任
武警二院将肿瘤生物中心外包,如果属实,医院和承包人显然都是违法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违反该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医院应当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承包科室的个人或公司作为承包合同的另一个主体,除了对于患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与医院同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除了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临床研究”有明确认定
有人认为魏则西所接受的“生物免疫疗法”属于临床研究,而笔者认为并不属于“临床研究”。因为所谓的试验性医疗行为,是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新器械或新技术,最重要的是该行为目的主要为医学进步实施研究或试验,诊疗目的居次要。而本事件中武警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并不具有为了医学进步实施研究或试验的目的,所以当然不应视为“临床研究”。
其实,除了军队医院,“生物免疫疗法”也在很多公立医院广泛开展。如果没有科研立项,没有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就不能将其认定为“临床研究”,而应当认定其属于一种非法医疗行为。即使有科研立项,并且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有研究或实验的科研目的,医院不仅不能收取患者任何费用,还应当支付给患者必要的经济补偿,以来平衡患者风险和科研受益。显然,目前国内公立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往往存在各种瑕疵,亟待政府主管部门加大整顿力度。
“医疗事故”非完全排除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事故仅成为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法律用语,而不再成为主张民事赔偿的法律用语。
有学者认为,魏则西因滑膜肉瘤死亡,虽然武警二院在为其进行细胞免疫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根据现有医学知识很难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者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因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不能认定魏则西的死亡为医疗事故。因此推定其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
笔者同样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非上述因果关系的理由。而是因为本案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必须以“过失”过错作为构成要件,而本事件中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死亡应当认定存在一种“间接故意”过错,而非“过失”过错,即医务人员通过虚构事实,使得患者产生错误认知,陷入错误理解,最终做出错误选择,并将使自己陷入一种非必要危险中。
至于“细胞免疫治疗”是否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者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目前就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无法做出结论,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可能,妄作判断显然不妥。
相似受害者维权路径
有人认为,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一旦认定困难,家属除了无法主张追究医疗事故相应责任,也很难向人民法院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主张民事赔偿。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因果关系通过鉴定不能成立,魏则西的家属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患者的治疗费用有20万,那么家属除了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退还20万医疗费用外,还可以主张60万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此外,与魏则西相似的受害人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设的“公益诉讼”机制,发起“抱团维权”行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患者维权的力量是有限的,成本是较高的,但是如果可以“抱团维权”,既可以加强维权方的力量,也可以降低个案维权的成本。
主治医师应被究刑责
魏则西的主治医生的治疗行为,显然可以依据现行《执业医师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从学理上,我们可以将医务人员的过错分为“伦理性过错”和“技术性过错”,本案中的医务人员由于存在“欺诈”行为,且实施了非法医疗行为,所以应当属于“伦理性过错”,鉴于此类过错危害性非常大,不仅政府应当依据《执业医师法》做出吊销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还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是无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实际上1997年《刑法》界定的医疗事故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下的一种特殊罪名,所以本事件中的“欺诈”行为是可能涉嫌故意致人死亡犯罪的。当然这一罪名的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可以通过鉴定认定“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死亡概率或者减少了患者生存机会。
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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