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深圳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扩大到13类

时间:2021-03-03 16:55:18来源:健康报、深圳市委建委官网作者:吕美娟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发布《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发展完善家庭病床服务,是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完善康复和护理体系,助力健康养老的基础性工作。

 

       据了解,深圳市印发的《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112号),出台至今已经试行8年,随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和癌症康复期患者增加的实际情况,需及时修订该办法。

 

       2月19日,深圳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服务对象扩大到13类,比如瘫痪的老人、需要临终关怀的晚期肿瘤患者、需要卧床保胎的孕妇、需要持续照料的早产儿;与此同时,降低了承办机构的“门槛”,所有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新《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家庭病床服务打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目标。

 

       《办法》分为总则、服务规范、社会医疗保障、附则共四章25条;在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承办机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社会医疗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

 

       为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办法》删除了原定“下辖8家及以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康中心的社管中心作为承办机构,由其负责组织、管理下属社康中心开展有关业务。”的规定,修改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扩大了提供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的。

 

       《办法》对家庭病床的建床条件、家庭病床服务办理程序、转诊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医疗废弃物的处理、静脉输液、撤床等多个方面,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家庭病床的质控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家庭病床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办法》提出,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为100元。采取以“平均床日医保记账费用标准”作为协议控制指标,以及按月结算、年终进行总结算的非包干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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