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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答疑:谁来保护医院的名称权
作者:陈敏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2007-3-1 14:39:07
谁来保护医院的名称权?Q 2007年元月初,一位 31岁的未婚女士受电视广告吸引到上海协和医院去做检查,结果被医生诊断为不孕症,不到24小时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经查上海协和医院是2002年注册的民营医疗机构,与拥有雄厚实力的老牌公立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以著名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命名新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对广大患者的心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公立医疗机构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名称权呢? A  就我国医疗机构的设置来看,公立医疗机构大多是事业法人,而民营医疗机构不管是否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均为企业法人,这两类不同性质法人的名称制度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我国现行的法人名称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组成。对于公立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所依法享有的名称权,《民法通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企业登记了事业单位的名称,行政法规又没有明确禁止,事业单位无法要求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事业单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这种漫长的途径来解决,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成本很高,故很多公立医疗机构不愿提起这类诉讼。    另外,使用其他单位的名称显然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而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之内。所以当一家公立医疗机构认为另一家民营医疗机构侵犯了其名称权,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讲,事业单位的名称被企业登记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    形成了一定品牌效应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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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办分开的核心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均将管办分开与政事分开,全行业、属地化管理一起作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医院的管办分开是针对公立医院的特有概念。几十年来公立医院的管办合一,导致卫生行政部门长期充当了领队和裁判的双重角色。应当承认,其具有政令通畅、管理效率较高等优势,但随之而来的执法不公、出资人缺位、所有者经营者监督机制失灵等弊端也显而易见,比照政企分开走过的历程,我们会能理解公立医院的管办分开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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